供應商工作時間管理行為準則要求:除緊急或特殊情況以外,工人每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0 小時 (其中包括加班時間),并且每七天應當提供至少休息一天。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8 小時。供應商應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相關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所有加班必須自愿。
APPLE蘋果驗廠對供應商工作時間管理責任標準:
1、政策和程序
1.1 書面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政策來涵蓋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工作時間要求。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程序和制度來實施其工作時間政策。供應商應始終遵循其書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負責人
供應商應明確監督和落實工作時間政策和程序的負責人。
1.3 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識別和遵循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工作時間要求。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及最大程度降低工作時間方面的風險。
1.4 生產計劃
供應商應制定生產計劃,滿足約定的產量和交貨時間的要求,以及每個工作周工作 60 小時和每 7 天提供 1 天休息日的要求。
1.5 工時記錄機制
供應商應建立工時記錄系統以跟蹤每位工人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工時記錄系統應確保工廠有可靠的系統衡量并記錄實際工作時間。供應商應確保工時記錄可以精確衡量并記錄每位工人進出工廠的時間以及實際工作時間。
1.6 工作超時控制機制
工時記錄系統應能識別出周工作時間超出 60 小時和不符合休息日要求的工人,并能跟蹤每位工人每周的總工作時間和休息日。該系統應向管理人員提供總結報告,并在工作時間超出規定前提醒管理人員。
1.7 質疑機制
供應商必須確保為工人提供了解、質疑和糾正廠方工時記錄中的實際工作時間的機制。
2、運營實踐
2.1 每周工作時間
除非是緊急或特殊情況,否則供應商應將每位工人的實際工作時間限制在每周 60 小時以內。
2.2 休息日
除非是緊急或特殊情況,工人每工作 7 天應至少休息 1 天。連續工作天數不得超過 6 天。
2.3 人體工程學休息
供應商應按照所有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支付休息時間的工資并將其計入正常工作時間。
2.4 如廁時間
如廁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并支付報酬。
2.5 例外情況
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工人可能每周工作超出 60 小時和/或超出每 7 天休息 1 天的要求。
供應商必須證明緊急或特殊情況符合條件而且合理,并在 Apple 要求時立即提供此類證明文件記錄。
緊急或特殊情況終止后,供應商應立即恢復工人的正常作息,遵守每周工作 60 小時和每 7 天休息 1 天的要求。緊急或特殊情況結束之時,如因緊急或特殊情況未達到休息日要求,供應商應立即提供工人 1 天的休息時間。
2.6 工作活動
供應商應將以下活動包括在正式的工作時間記錄中:
· 在生產線上花費的時間,無論生產線是在運行(“生產時間”)或停止運行(“停工時 間”)狀態。
· 強制性會議和培訓,包括但不限于入職培訓、公司政策和程序培訓、生產計劃會議、班組會 議及每日總結會議。所有會議必須安排在正常的 8 小時工作時間內。
· 供應商不得要求工人在安排的工作時間開始之前到達產線,即使是提前幾分鐘做準備工作, 除非這段時間算作帶薪工作時間。
· 必須完成的行政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累計超出 15 分鐘的事項:
* 長時間排隊等待打卡下班
* 長時間排隊等待安保進/出生產線或工廠
* 等待主管審批,如審批考勤卡等
· 由于工作原因,供應商要求工人待在工廠或進行與生產相關 (地點不論) 的任何其他活動。
2.7 工人通知
如需取消已有的排班計劃,或對已有計劃進行修改調整,鼓勵供應商盡可能至少提前 12 小時通知工人。
3、培訓和溝通
3.1 責任人員
供應商應為負責工作時間管理的所有員工提供完善培訓。
3.2 工人、主管和經理
供應商應在入職培訓期間與所有工人、主管和經理有效溝通其工作時間政策,并定期通過再培訓鞏固知識。
4、文件
供應商應保留與工作時間相關的文件記錄。
所有文件記錄須應 Apple 要求隨時供其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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