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7.1
宜家的供應商應服從有關勞動及健康安全等政府部門的檢查。要求的整改措施應有書面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標準解釋7.1:
勞動、衛生、安全部門如果有對工廠進行檢查, 沒有留下檢查報告時,供應商也應對本次檢查做好記.
如果政府部門檢查有發現不符合項時,工廠應按照整改建議按期進行整改.
食堂應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廚房工作人員應有健康證.
仍然需要勞動年審的地方,工廠應能提供勞動年審合格證
依法定期組織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的員工去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
7.1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56條 :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標準7.2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存有關工傷事故和意外及其整改措施的記錄。如果法律要求,供應商必須將其向主管部門報。
標準解釋7.2:
所有的工傷、事故都應有記錄并存檔.
針對每起工傷、事故都應有效的整改/預防措施, 其整改/預防措施應得以跟蹤落實.
可能造成工傷的意外事故也應做好記錄, 如:工作場所的重物墜落/傾倒, 但無人受傷等.
標準7.3
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所有員工意識到其所處工作場所的安全隱患。
在員工上崗操作機器和設備之前,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足夠的安全培訓.
供應商應保留培訓記錄。
標準解釋7.3:
工廠應組織新入職員工參加足夠的崗位安全培訓,使其了解所處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崗前培訓至少應包括機器安全、操作安全、個人防護等.
所有培訓應做記錄并存檔, 培訓記錄應包括員工簽到表.
特種作業(電工、焊工、叉車工、鍋爐工等)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
特種作業操作證應在有效期之內,應定期年審.
工廠應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7.3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1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23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06/01)
-- 特種作業范圍:
電工作業; 鍋爐司爐; 壓力容器操作;
起重機械作業(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 爆破作業;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 機動車輛駕駛;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 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05.07.01) 第20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并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21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22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標準7.4
為預防工傷事故發生,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用于生產的所有機器與設備均安裝必要的及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
安全防護裝置指例如用以避免因碾壓、擠壓或切割等造成人員傷害的急停按鈕、安全門或安全護欄等。
注:未經改裝的貼有CE標志(或其他類似標志)的機器或設備,視為符合健康與安全規范的要求。 。
標準解釋7.4:
工廠應依照相關規定在機器設備上安裝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
工廠應確保其工人在操作時正確使用防護裝置, 避免工人為了便于操作或不降低效率而破壞安全裝置等.
7.4相關的法律法規: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
第32條: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33條: 壓延機,沖壓機,碾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要有安全裝置。
標準7.5
如果存在對安全和健康的危險,宜家的供應商應在相應指定的工作區域內、機器設備旁和使用這些機器設備的工作場所的入口處,張貼明顯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或警告標識。
供應商應確保所有的員工都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警示標識進行操作。
標準解釋7.5
對有安全/健康隱患的機器設備(包括各類特種設備),工廠應制定明確醒目的安全操作規程或警告標識.
安全操作規程和/或警告標識應張貼在機器設備旁或這些生產設備所在的工作場所的入口處.
安全操作規程/警告標識應清晰完好.
工廠應確保其員工都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本地語言)/警告標識進行操作,進口的機器設備上的危險警告標識應有中文翻譯.
7.5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8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36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標準7.6
宜家的供應商要確保在工廠內杜絕以下安全隱患:
— 嚴重損壞的樓梯;
— 在員工附近有危險的電線;
— 地面上的坑洞;
?? 未經安全儲存的液化氣和其它類似的易燃物;
?? 未加固定的或閥門沒有安全帽的氣瓶;
?? 容易飛濺到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化學品池;
?? 等等。
標準解釋7.6:
廠內機動車、電梯及其它特種設備應獲得由相關部門發放的使用/登記許可證.
所有特種設備都應定期年檢,并獲得檢驗合格證或報告.
工廠不得使用有故障的任何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應按要求進行校驗
7.6相關法律法規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條例:
第25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27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的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記錄.
第39條: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42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兩年
第46條: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標準7.7:
宜家的供應商要向所有在有害的或存在潛在危險的工作場所內工作的員工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個人防護用品的供應和維護。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員工在有害的或有潛在危害的場所工作或接近這些場所時,均配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
供應商必須支付個人防護用品及任何在工作時要求穿著的工作服的費用。
供應商必須向來訪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標準解釋7.7
工廠應給在有害的或存在潛在危險的工作場所內工作的工人免費提正確的個人防護用品 .
工廠應確保其工人在工作時間內正確的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接觸化學品的員工,應依據MSDS 的要求配戴個人防護用品.
工廠應按需要給訪客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7.7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37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39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標準7.8
宜家的供應商必須在需要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區域張貼明顯的標識(例如頭盔、耳塞、手套、面具/口罩、護目鏡、靴子等標識)。
標準解釋7.8
在需要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區域, 應張貼個人防護用品標識來提醒工人配戴.
7.8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5/1/2002)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標準7.9
急救設施應配備充足并便于員工取用。急救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作業內容及潛在危害的程度配置。至少應在每層樓面和每棟建筑的指定位置設置一個急救藥箱。
在每個生產班次都要有可用的急救箱。
標準解釋7.9
工廠應在每個車間至少配備有一個急救箱.
急救藥箱內應有急救物品/藥品清單,藥箱內藥品應在有效期內且標簽完好.
急救藥箱應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得上鎖(如果上鎖,最長在1分鐘之內必須能開鎖).
急救藥箱內應配備常用的急救用品, 如:創口貼、棉球、消毒水、醫用剪刀、繃帶等.
每個生產班次都要有可用的急救箱,急救藥箱應有醒目標識(紅十字).
使用/儲存腐蝕性化學物品的地方應裝有洗眼器,洗眼器應有醒目的標識.
7.9相關的法律法規: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31條:
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第14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配備勞動安全衛生搶救藥品,器材,定期檢查和更換,防止失效。
標準7.10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在每一班次的工作時間內都至少有一名受過急救培訓的員工在場。培訓師必須是有資格證書的培訓員、醫生或護士。
標準解釋7.10:
工廠應有足夠的受訓過的急救員, 保留包括簽到表的培訓記錄.
每層樓不同班次必須確保至少有一個急救員在崗.
不同班次所指定的急救員的名字應張貼在急救箱附近
培訓老師應有資格(醫生或護士), 應提供培訓老師的醫師證的復印件.
標準7.11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空氣質量(煙霧、粉塵和適當的通風)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標準解釋7.11:
產生大量粉塵/煙塵/氣體的車間應安裝有粉塵/煙塵收集系統.
放置與車間的加有稀釋劑/溶劑的化學品(天那水、白電油、油性漆、膠水等)不得無蓋敞開.
如果工作場所的空氣質量不能達標時,首選改善空氣質量,提供個人防護用品只是次優選擇。
7.11相關的法律法規: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第58條:散發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的時候應該安裝通風,吸塵和凈化裝置。
標準7.12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溫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注:在熱帶和亞熱帶地區,戶外溫度作為工作場所的溫度是可以接受的。工作場所應有屋頂遮蓋以遮陽。同時提供電風扇或其它促進空氣流動的設備,以降低溫度。
7.12相關的法律法規: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
第21條: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于攝氏35度的時候,應該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5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暖設備。
第22條:對于和取暖無關的蒸汽管或者其它發散大量熱量的設備,應該采用保溫或者隔熱的措施。
第25條:對于經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廠應當設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
標準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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