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B審核和認證對很多食品行業從業者來說,是最為嚴苛和頗具權威性的食品安全評價和核定之一。通過AIB的檢查或認證,不僅是對工廠食品安全意識的肯定,也是對現場操作管理水平的認可。
蟲害控制作為整個食品安全體系中的重要部分,其占比可能高達20%。昆蟲不僅僅給食品帶來異物風險,同時蟲鼠害也會帶來食品安全更大的致病菌風險,影響食用者的身體健康,損壞食品加工廠的信譽,造成無可估量的損失。
4. 綜合蟲害管理
評估、監控、管理蟲害的活動,以確定、防止、消除那些可以促進或維持蟲害種群的條件。
4.1 綜合蟲害管理 (IPM) 程序
一份書面的綜合蟲害管理 (IPM) 程序可以確保企業對蟲害的有效控制和恰當處理,將蟲害活動控制在最低程度。
關鍵要求
4.1.1.1 企業應建立書面的綜合蟲害管理程序。
4.1.1.2 綜合蟲害管理程序應納入企業其它書面的前提方案與產品安全程序中。
4.1.1.3 綜合蟲害管理程序應由經過培訓的內部員工或注冊的、已接受培訓或有執照的蟲害防治公司來制定和實施。
非關鍵要求
4.1.2.1 如果綜合蟲害管理程序的制定和實施外包給承包商,則該程序中應包括內部人員和承包商的責任。
4.2 企業評估
企業每年對綜合蟲害管理程序進行一次評估,以確保該項目的有效性。
關鍵要求
4.2.1.1 應每年對企業進行評估。
4.2.1.2 評估內容應包括企業內部和外部所有區域。
4.2.1.3 評估結果和糾正措施應做記錄,并用于完善和更新綜合蟲害管理程序。
4.2.1.4 評估應由內部或外部的受過培訓的綜合蟲害防治人員進行。
4.3 其它指導方針
使用其它指導方針(如有機、綠色或可持續發展)的企業也有責任設立綜合蟲害管理程序。
關鍵要求
4.3.1.1 如企業依照其它指導方針(如有機、綠色或可持續發展)建立綜合蟲害管理程序,應能通過蟲害問題的減少,及其能滿足本標準中“綜合蟲害管理標準”一節中的要求,來證明其蟲害防治工作的有效性。
4.4 簽署合同
企業與外部綜合蟲害管理提供者應簽署合同,從而確保雙方開展有效的蟲害管理活動。
關鍵要求
4.4.1.1 企業簽署的合同應包括以下信息:
? 企業名稱
? 企業聯系人
? 服務的頻率
? 服務的說明,以及服務如何完成
? 服務條款
? 所使用工具和材料的存放說明(在適用情況下)
? 已批準的化學品列表
? 緊急呼叫程序(何時呼叫,為什么呼叫,呼叫誰)
? 應保留服務記錄
? 要求把服務的任何變化或使用材料的變化通知到企業
4.5 證書與資格
企業通過驗證綜合蟲害管理服務提供者(不管是內部人員還是承包商)的資質來保護其產品。
關鍵要求
4.5.1.1
有法規要求時,企業應保留為該企業提供蟲害服務的任何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或注冊證書的復印件。
4.5.1.2 如果有關法規沒有要求執業資格證書或注冊證書,蟲害服務人員應參加一個公眾認可的公開課,或一些具有文件記錄證明的培訓,以確保可以正確、安全使用蟲害防治物品。
綜合蟲害管理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書面培訓證明或電子版的證明。
4.5.1.3 實施人應提供《良好操作規范》(GMP)培訓的證明。
4.5.1.4 如果相關法規有要求,綜合蟲害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由持有執照的人員實施監督。
4.5.1.5 如果有要求,企業應保留一份由政府機構頒發的蟲害防治公司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5.1.6 如果有條件,企業應保留一份指定了責任范圍的保險憑證的復印件。
非關鍵要求
4.5.2.1 蟲害服務人員應當保留經過認證機構考試獲得的資格證明。
4.6 殺蟲劑記錄
企業保留殺蟲劑標簽和化學品安全數據表信息,以確保殺蟲劑的正確使用。
關鍵要求
4.6.1.1 內部人員或承包商在企業中所使用的所有殺蟲劑的化學品安全數據表或類似數據表,應以紙面文件或電子文檔的方式保存,以備需要時審查。
4.6.1.2
在企業中使用的所有殺蟲劑標簽應以文件記錄或電子文檔的方式保存,以備需要時查看。
非關鍵要求
4.6.2.1 在提供化學品安全數據表和標簽時應當考慮到使用國的語言。
4.7 殺蟲劑使用記錄
企業保留記錄以確定、驗證和記錄其能夠遵守相關法規和綜合蟲害管理的要求。
關鍵要求
4.7.1.1 殺蟲劑的使用記錄應包括:
? 殺蟲劑的名稱
? 法律要求的美國環保署 (EPA)、加拿大衛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 (PMRA) 或產品注冊號
? 目標蟲害
? 殺蟲劑的用量或濃度百分比
? 殺蟲劑使用的具體地點
? 殺蟲劑的使用方式
? 殺蟲劑在使用地點的使用量
? 殺蟲劑的使用日期和時間
? 殺蟲劑使用人的簽名
非關鍵要求
4.7.2.1 法規要求時,該企業應當保留一份額外信息記錄,包括所使用殺蟲劑的批號和使用人的資格證書或注冊號。
4.8 殺蟲劑控制
殺蟲劑作為“化學品控制程序”的一部分進行管理。
關鍵要求
4.8.1.1 殺蟲劑應存放在進入受限的上鎖區域內。存放空間應足夠大,且應有適當的通風措施。
4.8.1.2 殺蟲劑應按照其標簽上的說明進行存放。
4.8.1.3 應給殺蟲劑的容器和施藥設備貼上標簽加以識別。同一施藥設備不能交叉用于多種殺蟲劑。
4.8.1.4 殺蟲劑的容器應按照其標簽說明和法規要求進行處置。
4.8.1.5 每個殺蟲劑存放區的入口處都應張貼警告標志。
4.8.1.6 企業應保存一份完整的殺蟲劑庫存清單。
4.8.1.7 應有殺蟲劑濺出控制材料和控制流程。
4.9 趨勢分析
應對蟲害觀測和蟲害活動記錄進行評審,以識別和消除蟲害活動的區域,并記錄所采取的糾正措施。
關鍵要求
4.9.1.1 服務報告應準確完整,能描述目前的蟲害活動水平,并對應采取的糾正措施提出建議。
4.9.1.2 蟲害觀測日志應記錄提供蟲害防治人員所采取的應對措施。
4.9.1.3 有關蟲害管理活動的所有記錄應使用紙面記錄或電子文檔的方式保存,以備需要時審查。
4.9.1.4 蟲害觀測日志應存放在指定地點。
4.9.1.5 蟲害觀測日志應包括:
? 日期
? 時間
? 發現蟲害的種類
? 采取的行動
? 報告人員的姓名
4.9.1.6 蟲害防治人員應每季度審查一次日志以確定蟲害活動的趨勢。調查報告應提交給企業指定的人員。
4.9.1.7 針對所發現問題的整改措施應有記錄。
4.10 監控裝置記錄
保留監控裝置的相關記錄,以確保這些設備被正確放置和檢查,并用于作蟲害活動的趨勢分析。
關鍵要求
4.10.1.1 應在整個企業內進行一次詳細的調查,記錄并利用調查結果來確定監控裝置的安放位置。
4.10.1.2 應制作一個準確的現行有效的地圖,列出在嚙齒類動物和昆蟲控制中使用的所有蟲害監控裝置的位置。
4.10.1.3 短期監控用的臨時性蟲害監控裝置,應在單獨的地圖上進行標識。應依照綜合蟲害管理計劃規定的頻率進行檢查和記錄。
4.10.1.4 企業應記錄所有對蟲害監控裝置進行的服務活動。
4.10.1.5 監控裝置的檢查結果可使用打孔卡、條形碼、或明細表等方式進行記錄,可以用紙面記錄或電子文檔的方式保存。
4.10.1.6 監控裝置內的服務記錄應與企業保存的其它蟲害相關記錄保持一致。
4.11 外部嚙齒類動物監控裝置
對外部嚙齒類動物監控裝置進行管理,可阻止嚙齒類動物進入食品企業內部。
關鍵要求
4.11.1.1 基于對企業的詳細調查,外部監控裝置應沿著企業的最外墻放置。
4.11.1.2 所有的外部監控裝置應至少每月檢查一次。當嚙齒類動物活動水平提高時,應增加檢查頻率。
4.11.1.3 有殺鼠劑的外部毒餌站應用一次性的塑料扣、掛鎖、或生產商提供的設備鎖定。
4.11.1.4 外部毒餌站應能防破壞,應固定在某個地方,上鎖并貼上標識。
4.11.1.5 只有綜合蟲害管理權威監管機構(例如美國環保局)批準的、或標簽上顯示可用于食品企業的毒餌才能用于外部毒餌站。
4.11.1.6 毒餌應安全存放在毒餌站中、狀態良好、并依照標簽說明或制造商的建議視需要更換,以免變質。
非關鍵要求
4.11.2.1 監控裝置之間的間隔應為 50-100 英尺(15-30 米)。嚙齒類動物活動多的地區應放更多的監控裝置。
4.12 內部嚙齒類動物監控裝置
內部嚙齒類動物監控裝置可以確定和捕獲進入企業內部的嚙齒類動物。
關鍵要求
4.12.1.1 內部監控裝置中不能使用有毒誘餌和非有毒誘餌(固體、液體等)。
4.12.1.2 基于對企業的詳細調查,內部監控裝置應放在嚙齒類動物的敏感地區,和其它蟲害活動地區,包括:
? 來料倉庫或原材料存放區
? 可從外部進入的維護間
? 原材料從倉庫運來后放置的暫存區
? 成品倉庫
? 由于運輸或人員活動導致的嚙齒類動物可能進入的區域
? 上方構架(當有或可能有屋頂鼠活動跡象時)
? 交通流量大的區域
? 向外部開放的大門的兩側
4.12.1.3 內部監控裝置應沿著圍墻放置,內部監控裝置的間隔和數量應基于嚙齒類動物的活動水平。
4.12.1.4 內部監控裝置應定位并保持清潔,且每周檢查一次。
4.12.1.5 除非有法規禁止,可以使用以下內部監控裝置:
? 機械式捕鼠器
? 可伸展的誘鼠夾
? 粘鼠板
4.12.1.6 如果在一些國家禁止使用機械式捕鼠器,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使用替代裝置,這些裝置包括:
? 氣體(如二氧化碳)捕鼠器
? 活捉式捕鼠器
? 蹺蹺板式捕鼠器
? 電擊式捕鼠器
? 可發送警示電子郵件或短信的可伸展誘鼠夾
非關鍵要求
4.12.2.1 監控裝置應當沿著圍墻放在嚙齒類動物的敏感地區,裝置之間的間隔應當為 20-40 英尺(6-12 米)。
4.13 昆蟲誘捕燈
若使用昆蟲誘捕燈,它們可以幫助企業識別和監控飛蟲。
關鍵要求
4.13.1.1 在加工或儲存區域,昆蟲誘捕燈應安裝在離食品接觸面、裸露產品、包裝線、和原材料 10 英尺或3 米范圍以外。
4.13.1.2 昆蟲誘捕燈應安裝在不會吸引昆蟲進入企業的位置。
4.13.1.3 在昆蟲活躍的季節,應每周對所有的昆蟲誘捕燈進行檢查。在寒冷的季節,應每個月對所有的昆蟲誘捕燈進行檢查和服務,或依照氣候變化調整檢查頻率。這些檢查工作包括:
? 清空收集裝置
? 清潔誘捕燈
? 維修
? 檢查是否有燈管破損
4.13.1.4 所有裝置應使用防碎燈管,或納入企業的“玻璃、易碎塑料和陶瓷品控制程序”中進行控制。
4.13.1.5 對昆蟲誘捕燈提供的服務都應做記錄。服務記錄應與企業的其它蟲害管理文件存放在一起。
4.13.1.6 昆蟲誘捕燈應放置在那些飛蟲可能進入企業的地點,用于監控飛蟲的活動。
4.13.1.7 企業應記錄在誘捕燈中發現的昆蟲種類和數量,以此信息找出并消除掉昆蟲活動根源。這些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昆蟲種類(例如夜間活動的昆蟲、蒼蠅、儲糧蟲害等)和誘捕數量(具體或相對數量 [即高、中、低]),以評估風險并確定需要采取的適當的控制措施。
非關鍵要求
4.13.2.1 昆蟲誘捕燈燈管應在每年昆蟲活躍季節開始時至少更換一次。
4.14 信息素監控裝置
在易受蟲害侵入的地方(如谷物、調味料或藥草)使用信息素監控裝置可以幫助識別儲糧害蟲。
關鍵要求
4.14.1.1 信息素監控裝置應按照標簽上的要求安裝。
4.14.1.2 信息素監控裝置應按照已設定的頻率進行檢查。
4.14.1.3 企業應記錄信息素監控裝置中發現的昆蟲種類及數量,并以此信息為基礎找出并消除掉昆蟲活動的根源。
4.15 鳥類控制
鳥類控制屬于綜合蟲害管理程序的一部分,可防止食品污染。
關鍵要求
4.15.1.1 應通過以下方式把鳥類控制在企業以外:
? 捕鳥網
? 捕鳥裝置
? 適當的建筑結構改造
? 其它獲批準的合法方式
4.15.1.2 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殺鳥劑。
4.15.1.3 殺鳥劑應依照標簽說明和當地法規進行使用。
4.16 野生動物控制
除了嚙齒類動物、昆蟲、鳥類以外,如果不加管理,其它動物也可能成為蟲害。
關鍵要求
4.16.1.1 應清除野生動物在地面或企業內部建立的棲息場所。清除活動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野生動物包括狗、貓或其它家畜。
非關鍵要求
4.16.2.1 必要時,應考慮使用控制野生動物的裝置。可選擇的裝置包括:
? 線
? 網
? 防吸引裝置
? 驅蟲劑
? 防止侵入的設施
4.17 蟲害棲息地
如果企業內部或企業周圍有適合蟲害的棲息地,會增加蟲害發生的機率。
關鍵要求
4.17.1.1 應發現并清除生產車間內及外圍區域任何鼠洞、老鼠能進入的地方和可能成為棲息地、以及任何吸引鼠類或者其他蟲害的場所。
4.17.1.2 應執行有效的蟲害管理程序,并且通過已識別的蟲害活動的減少來證明程序的有效性。蟲害活動的識別和控制應作為綜合蟲害管理程序的一部分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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